蔡甸区企业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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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企业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08:11:28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武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武汉商标注册从来没有100%的成功率。没有人能保证注册能被批准。许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感到困惑。为什么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这是由商标注册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这是你问题的答案。商标不能100%注册的原因如下:

一、商标查询盲区商标注册前,首先要查询,避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注册成功率但是,查询系统中的数据总是比实际应用程序慢一半。虽然已经发出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可以找到,但是最近没有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即申请信息没有录入商标数据库)却找不到。受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的影响,查询盲期约为4-6个月。如果在盲人时期,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他们也找不到。这是首个风险。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过程中,应当将查询结果与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比较。在比较过程中,由于知识、经验和视角的不同,申请人、代理公司和商标局审查员的观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一致。对于两个商标的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对概率的判断。一般来说,三种意见的重视顺序是:商标局审查员、代理机构询问员和申请人。当然,在申请商标时,要充分注意代理机构的意见。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即使注册商标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并被公布,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类似商标、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答复,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自责商标法规定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驳回商标申请,是可以避免的。

五、与外国商标、驰名商标碰撞商标在国外申请后六个月内在国内申请的,可以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因此,这半年也是一个盲区。如果您遇到具有这种优先权的类似商标,您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被直接拒绝。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某一类别的驰名商标发生碰撞,也会被直接驳回,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六、为什么选择专业机构在商标注册前的查询过程中,专业机构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商标注册建议,提高您的商标成功率;商标注册不仅仅是一个过程。例如,商标注册的可能性是什么,如何注册商标以保护其完整性,注册什么产品和类别,单独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如何处理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等。

目前呢有很多的企业都已经成立了或者呢是正在注册,没家企业都是需要经过相关的审批,但是很多人咨询小编注册公司后会拿到什么呢,这方面呢也是创业者们所不了解的,下面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做一下分析相信能够帮助到创业者们。注册公司后拿到什么:

1.这方面呢首先大家都知道,没家企业和个体户都是需要一个营业执照的,在经过了审批那么拿到的就有这个,正本和副本还有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的话就是一张卡,在以后到工商方面变更或者注销等等方面都是能用到的,而现在营业执照也是三证合一,不需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了。

2.还有的话就是三章了,在拿到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就可以去申请刻章了,一般来说公司都是三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这三个,但是有一些企业自身的需要去刻制合同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这些,不需要的话这些是不用去的,或者说企业以后经营发现需要这些了那么也是可以联系小编,负责为企业做好刻制和备案等方面。

说道这里创业者们就明白了吧,注册公司后主要就是拿到这几样,当然有不少的企业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注册下来以后还需要申请相关的资质,当然这类的企业算是少数了,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拿到上述小编所说的这些。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武汉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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