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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规定,非注册商标不得以注册商标名义使用,如果商标被注销后仍继续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将面临工商局的罚款。
侵犯他人商标权法律风险
如果已被注销的商标被其他申请人注册成功,那么原商标权人如果继续使用该商标就会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即使之前这个商标一直是你在使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经营商标,然而武汉商标注册、商标使用都需要依附在法律的基础上。
商标注销后继续使用的风险
商标被撤销后,原权利人可以重新注册,但会比较麻烦。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即便过了一年的期限重新进行申请的,也需要经过商标局重新审查,如果通过审查进入公告期的还可能被他人异议。
虽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都会在商标到期前提醒客户续展,但是小编仍建议您多多关注自己的商标证上的有效期限,到期前及时续展,毕竟事后补救非常麻烦,事前只要通过商标代理提交一个续展申请就可以避免这些麻烦。
商标注册与商标续展都是想持有商标专用权,小编建议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择其一。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被注销后万万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
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武汉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
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商标申请人必须使用或者有使用意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因未使用而撤销。
(2)以使用意向为基础的商标申请,在提交使用声明前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没有规定必须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商标申请或者以使用为基础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
(4)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许可。许可合同不需要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武汉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
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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